罪刑(罪刑相适应原则)
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“火能变金色,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,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,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,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,故大辟以绝其生命”逸周书逸文1笞刑以十为一等,分五等,即从十到五十下2杖刑以十为一等,分五等,即从六十到。
罪刑相当原则,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,罪刑均衡或者罪行相适应原则,是指“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”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,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,罪轻的量刑则轻罪刑相当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,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。